2005年10月2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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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因未办过户手续 到手房屋作了陪嫁
朱世海 阿昌

  2000年3月23日,毛某与吴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,约定以57000元的价格购买吴某的坐落在奉化市溪口镇的套房。之后,毛某开始居住使用此房屋,并支付了房款50000元,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。2003年4月11日,吴某为帮江某借款,擅自将已出卖的房屋抵押给了信用社。今年5月15日,毛某无意中知悉信用社已因贷款之事向江某、吴某提起了诉讼,其中抵押物竟是其购买并居住多年的房屋,震惊之余,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诉讼,要求宣告江某、吴某与信用社的抵押行为无效。
  奉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毛某与吴某签订的购房协议,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毛某也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,且对该房屋实际占有使用,但双方尚未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,故房屋买卖过程并未完成。吴某在与毛某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,将房屋又抵押给原告。为此,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仅对协议签订人即毛某与吴某有约束力,对其他善意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,故依法驳回了毛某的诉讼请求。